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法務部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經行政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移請立法院覆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不依法副署、總統不依法公布施行,對我國憲政民主及法制之戕害及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由於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以《憲法》及憲政慣例表示,府秘書長僅於審議年度預算案及總統府主管法案審查時列席備詢。對於潘孟安不出席委員會,張惇涵受訪時表示,所謂「菩薩畏因,眾生畏果」,若立法院的議事程序都能按照憲政民主程序進行,今天就不需要新增這項專案報告。行政院依照憲法規定受邀備詢是憲法責任;而總統府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除了預算案和相關法律議案外,不到立法院備詢,這也符合憲法規定。
對於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財劃法》修正案,張惇涵指出,如果當初立法院願意理性討論行政院版的《財劃法》,且在強行通過藍白版本後,當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時,立法院願意邀請卓榮泰到立法院報告、完成理性討論,「那卓院長也不會依憲法賦予的職權不副署」。
張惇涵強調,無論是總統賴清德、前總統蔡英文、前總統馬英九或前總統陳水扁時期,總統府的立場皆是如此。行政院與總統府的立場一致,都在守護憲法,所有權力分立與監督制衡的行為都應合法合憲。
對於「副署」是不是行政院長的「義務」?張惇涵表示,許多法律學者已針對主權見解提出討論,憲法第37條明文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這就像我今天來立法院備詢,若要有任何發言須經主席同意,但這個『須經』不代表主席一定要同意。法律見解應該很明確。」
對於行政院不副署是否造成「一票否決多數民意」或法律案效力的問題?張惇涵指出,憲法機制設計得很清楚,在過去修憲前,憲法本文規定若覆議被立法院否決,行政院長應接受或辭職,但這項規定在修憲時已被刪除。
張惇涵強調,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很明確,若立法院不認同行政院長做出「不副署」的決定,可以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聲請釋憲,或依照憲法增修條文提出「不信任案」。因此,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是存在的,行政院沒有違憲或補正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