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眾在事件當下開車撞死張文,要負上怎樣的法律責任?顏紘頤直言,「這都是事後往回看才能知道的事」。他表示,沒有人是上帝,人們當下只會看到一個人在路中央向四方丟煙霧彈,就算他拿著刀,沒有衝向車輛攻擊,也還沒開始向人走去,「您怎麼知道他下一步要殺人?」律師指出,若沒有從網路或廣播得知台北車站有人丟了煙霧彈又殺人,您會想到他就是兇手嗎?
就法律實務層面上,顏紘頤表示,大家常常看新聞都知道,如果防衛過當還是會被判刑的,但有免除其刑的機會;如果是,人家只是在拍戲,結果你把它當作真的兇殺案的「誤想防衛」,結果可能更慘,明明是想做好事卻讓自己身陷囹圄變成壞事,這也讓人質疑,民眾如何敢在第一時間做出行動。
顏紘頤認為,這樣的難題可以從另一個角度思考:「人民是否應該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單純將正當防衛當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律師指出,如果是從自我保護的角度思考,是否只能對當下不法侵害才能反擊?若判斷基準改成,不得以超出防衛自己的程度反擊來犯暴力,是否會比較好一點?
他表示,讓被侵害的被害人可以有更充裕的合法空間與彈性手段保護自己,而不用在保護自己的時候還要擔心動輒得咎,怕被法律處罰,這才是讓人信賴的法律,認為這問題真的值得大家來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