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南市一名陳姓男子5月4日下午2時許開車前往台南市某公司時,見到一名女同事獨自在辦公室內後竟起了色心,先是擅闖女同事居住的員工宿舍,將奮力反抗的女同事推入其後方的居住房間,導致女方掙扎時頭部撞地倒地。陳男隨即撕毀女同事衣物,壓制其身體,甚至還毆打臉部、威脅若出聲求救將殺害女方,並在對女同事性侵得逞後離開現場。
不甘受辱的女同事後來報案並前往醫院驗傷,診斷報告顯示女同事受有顏面及後頭枕部擦挫傷,後頭枕部血腫,前胸、左上背、右大腿挫傷,以及陰部撕裂傷等,顯見慘遭陳男暴力對待。案件後續由台南地檢署偵查起訴,並在調查過程中調取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醫療診斷書及鑑定資料,迅速鎖定陳男並將其逮捕。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案發地房間為被害女同事的住宅,並以暴力、脅迫方式實施性交,造成受害人身心重大傷害,依《刑法》判定陳男已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法院審理期間,還發現陳男此前曾於假釋期間的2007年2月間先後性侵2名女子,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2年,直至2018年8月30日才刑滿出獄,沒想到7年後又犯下性侵罪行,足認自我約束力薄弱,惡性重大。
法院認為,陳男為滿足一己性慾,竟不顧女同事反抗,對其施暴並性侵得逞,對女同事身心造成莫大傷害;審酌陳男犯後認罪、態度尚可,雖想和女同事和解但遭拒,迄今仍未賠償或獲得女同事諒解,兼衡陳男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最終依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