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憲法訴訟法悖論脫困?
去年12月20日立法院國民黨與民眾黨團聯手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要求至少要有10位大法官參與憲法法庭,並且9位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攝影鄒保祥
林健正/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退休教授,本文經授權,摘自作者臉書
羅素悖論與「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台灣2024年底版本)的關係,主要是後者涉及「自我指涉」的邏輯困境,類似羅素悖論在「自指」和「循環定義」上的結構,都展現了法律適用上的矛盾,迫使人們思考制度設計的邊界。
儘管羅素本人是研究集合論悖論的,憲法訴訟法悖論源於政治與憲政實務,但兩者都挑戰了「程序正當性」或「自我適用」定義的內部一致性,例如「憲法法庭能否依據可能違憲的程序來審查該程序本身?」這個問題,迫使思考法律效力是否包含悖論的適用。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悖論

問題核心:假設修正案(要求大法官參與判決評議至少10人)是有效的,那麼憲法法庭能否依據該修正案來審查其自身是否合憲?
若能:法庭依據修正案開庭審查,但若審查結果認定修正案違憲,則開庭過程本身(基於違憲程序)無效,導致判決無效,形成循環矛盾。
若不能:法庭無法依據修正案開庭(因目前大法官僅8人,未達10人門檻),但這意味著無法審查修正案是否合憲,導致人民憲法訴訟權被架空,違背憲法保障。
結論:無論是否適用修正案,似乎都推翻了其程序效力的設定,形成「守法悖論」或「自我指涉悖論」。

與羅素悖論的比較

羅素悖論:集合論中的悖論,探討「所有不包含自身的集合」是否能構成一個集合,產生自指循環。
概念上的相似:兩者都涉及自指(self-reference),即一個程序或規則(如「至少10人大法官的審查門檻」或「不含自身的集合」)必須適用於自身或其否定,產生無法解決的邏輯循環。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悖論類似於「法庭的組成規則是否能審查該規則本身」,如同羅素悖論質問集合是否包含自身。
解決方案:羅素提出了類型論或惡性循環原則,禁止自我包含的定義。在憲法訴訟法案中,注意到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及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的規定,提供了從悖論脫困的路徑。
這些條文賦予司法院(憲法法庭)優先於法律的憲法解釋權,允許法庭在認定修正案可能牴觸憲法時,直接不適用其程序門檻,而是基於憲法忠誠原則(constitutional loyalty)回歸舊法或憲法本質權力來開庭審查。
這避免了「依違憲程序宣告自身違憲」的循環矛盾,例如在2025年12月19日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憲法法庭即以此方式宣告修正案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自判決日起失效,結束了法庭停擺1年的狀態。
這種脫困類似哲學上對上帝萬能悖論的解決,即重新界定「全能」以排除邏輯不可能的事項,這被視為維護憲政運作的必要,但也引發民主正當性爭議(如是否逾越立法權)。

總結

這個悖論並非刻意設計,而是政治對立(如藍白否決大法官提名)導致的後果,但它與羅素悖論在邏輯結構上異曲同工,都是在「程序定義」上製造了矛盾。透過憲法第78、171及172條的規定,提供了脫困路徑,強調司法院的解釋權優先於潛在違憲法律,迫使人們重新思考「憲法法庭組成」的內涵,以及邏輯規則在憲政危機中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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