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行政院會近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三讀條文也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從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若達100萬元,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三讀條文並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也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
另外,由於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便利潛逃出境的特性,以及使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參與詐欺犯罪的情形大幅增加,三讀條文也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而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三讀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三讀條文也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