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雅速達負責人詹家銘明知該工廠為違法廠房,未依法申請建造執照,且在未設置滅火、通風、換氣等安全設備的情況下,便要求員工進駐作業。案發當日,廠長邱能正帶領勞工在2樓進行地板油漆塗裝,為了防止雨水滲入及加速油漆乾涸,命員工將窗戶緊閉,導致含有甲苯成分的易燃氣體大量蓄積於室內。
同時,承包廠房樓地板工程的順倉公司負責人謝俊卿在巡視工地現場後,明知存有濃厚油漆味,卻疏於注意甲苯氣體的高度易燃性,竟指示一名外籍移工持電焊設備當場為鋼樑加固,導致電焊產生的火花引燃蓄積的揮發氣體,整個廠房瞬間遭大夥吞噬,包括廠長邱能正及黃姓、邱姓、賴姓等3員工均逃生不及,因大面積燒灼傷及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另有幾位員工受有重傷或吸入性嗆傷。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詹家銘身為雇主,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輕忽工作者生命安全,行為實屬不當。但法院考量他於事後坦承犯行,並已與所有被害人家屬及傷者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展現悔意,因此給予緩刑機會。雅速達公司在本案中也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科以罰金新臺幣10萬元。
至於謝姓承包商則因其指示電焊為起火主因,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量處1年10月徒刑,且未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