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20年間開始規劃婚事,並共同討論購屋事宜。該名軍人先行支付10萬元訂金及31萬元簽約金,之後持續按月匯款至女方帳戶,作為頭期款與未來房貸準備金。銀行交易紀錄顯示,他多次固定匯款4萬元,且在備註欄清楚註明「買房基金」。
法院特別注意到,該名軍人每月薪資僅約5萬多元,卻長期將將近八成收入投入購屋款項,生活相當拮据。法官認為,若非基於結婚與共同生活的規劃,實難想像有人會在此經濟條件下,單純以贈與方式給付鉅額金錢。
對此,女方則辯稱,男方曾多次在感情中反覆,對她造成心理傷害,為彌補情感創傷,才在她生日時將購屋款視為禮物贈與,性質屬於無條件的「純贈與」。她也提出雙方曾簽署的約定書,主張男方每月匯款4萬元,是對她多年感情付出與人生規劃被打亂的補償,並強調結婚屬個人身分自由,不應作為金錢返還的前提。
不過法官調閱雙方通訊紀錄後發現,男方曾明確表示購屋與付房貸的目的在於結婚、共同成家,而女方當時並未否認結婚共識,僅對房貸負擔表達顧慮。綜合雙方經濟狀況、金流備註及對話內容,法院認定該筆款項確實附帶「結婚成立」的負擔條件。法院因此認為,在雙方分手、結婚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男方依法撤銷贈與並無不當,判決女方須返還已收取的113萬6200元。
不過男方另主張曾借款51萬元給女方,要求一併返還,則未獲法院採信。法官指出,雖然男方能提出匯款證明,但無法證明雙方對該筆金錢有明確的借貸合意,僅能認定有金錢交付事實,因此此部分請求遭到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