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蔣福山自2006年起長期擔任當地村長、里長,並兼任當地竹仔港文興宮監察委員。去年初,文興宮辦理進香遶境活動,蔣男與同為建醮成員的文興宮主委張財華、社區發展協會洪姓會計等人共同負責向永安工業區廠商募集經費,竟假借里長具備查報衛生、消防等職權,於去年4月多次前往轄區某公司,以環境污染、空氣品質等理由出言恫嚇,揚言將發動聯合稽查或動員群眾陳情抗議,使該公司人員深感畏懼。
檢方查出,同年4月中旬,蔣福山等人在里長辦公室內向廠商恫嚇威脅「看你們是不是要錢都繳去給政府,還是要給地方會比較省…不然你們就做到裡面完全沒有漏洞…」等,放話若不配合捐款將發動里民抗爭,或通報權責單位辦理聯合稽查對廠商開罰,勒索10萬至50萬元不等款項。公司高層擔心營運遭稽查干擾,被迫於4月30日交付現金5萬元。
橋檢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嚴維德去年底指揮廉政署發動搜索,陸續傳喚蔣福山、張財華及洪姓社區協會會計等5人到案,複訊後以蔣、張2人涉犯貪污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起訴書指出,蔣福山身為里長不思為民服務,竟將職務權勢化為勒索工具,嚴重侵害地方自治與商業秩序,除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求沒收5萬元犯罪所得外,全案將交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以昭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