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至德指出,其實二審法官也認同劉氏姊妹在剴剴生命的最後3個月裡,完全將其視為宣洩情緒與取樂的工具,讓剴剴於飢餓、寒冷、綑綁、毆打與恐懼中度過,生前所受身心痛苦遠超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因此維持有罪判決:「我知道有的人會嫌這個刑期不夠重,我知道,我也覺得不夠重。」
王至德也直言,以目前的司法實務來看,劉彩萱很難被判死刑的原因,是因檢察官並沒有針對劉彩萱的部分上訴,反倒是劉彩萱有上訴,換言之,在檢察官沒有上訴的情況下,被告上訴只可能會獲得好處或是原審沒有改變,但並不會讓被告的判刑變得更重,所以劉彩萱第二審不會被判死。
由於此案是國民法官案件,基於國民法官制度的精神,由職業法官組成的第二審合議庭原則上會尊重一審判決,因此二審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8年,也算意料之中。另外,由於一審的國民法官認定保母是「凌虐致死」而不是「殺人罪」,而「凌虐致死」的最重刑度只有無期徒刑,因此即便檢察官上訴,劉氏姊妹也不可能被判死刑。
不過,王至德坦言,他內心也覺得對於劉氏姊妹的判刑其實不夠重:「對於一個成年人施加各種凌虐來剝奪他的生命的行為還不足以判處極刑,但是對象是個不到2歲的幼童呢?難道這樣還不夠嚴重嗎?」王至德認為,劉氏姊妹並沒有精神相關疾病,純粹是在自由意志下所做出虐待剴剴的殘忍行徑:「也就是在她們可以選擇是否要凌虐剴剴的時候,她們選擇『Yes』!還不夠泯滅人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