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子指控,2023年某日妹夫趁同住之際,以言語威嚇她若不配合將傷害家人,隨後將她帶至父親房間,進行強制撫摸與性侵,並射精於其腹部。女子稱事後因恐懼導致生活失序,並向父親與前夫哭訴,事件因此曝光。
法院審酌全案時,最關鍵的爭點集中在證詞可信度與物證效力。雖然在女子腹部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但鑑定結果僅能確認該檢體可能來自妹夫或其同父系血親,無法判定體液來源、形成方式或是否與性侵行為有直接關聯。考量雙方長期同住,日常生活中本就存在接觸可能,法院認為該DNA不足以作為補強犯罪事實的依據。
此外,證人證詞亦未能形成一致說法,檢方主張女子前夫曾轉述,被告在遭質問時坦承犯行,甚至說出,「做都做了,不怕你知道。」但女子妹妹與父親在法庭上卻證稱,妹夫當時態度激動並否認指控,並未承認有任何不法行為。父親也表示,事後未察覺女子出現長期躲避、生活失序等異常狀況。
家屬證言同時提及,妹夫與前夫平日相處融洽,妹夫曾協助沒有工作的前夫外出打工,日常聚餐與娛樂支出多由妹夫負擔,與檢方描繪的衝突關係存在落差。
對此,檢方強調女子陳述脈絡前後一致,且身心科診斷顯示其有情緒創傷,認為足以支持指控。但高院指出,刑事訴訟須遵循嚴格證明法則,不能僅憑告訴人單方說法或創傷反應即認定犯罪成立。
判決最後指出,檢方證據未能使法院形成「超越合理懷疑」的確信,原審無罪判決在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因此上訴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