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孔男於2024年11月19日上午駕車行經前金區六合一路與文武街口,因闖紅燈遭攔停。孔男下車接受盤查時,發現自己手提包內的注射針筒「露餡」,他隨即假借要上車打電話聯絡朋友,迅速坐上駕駛座發動引擎。
此時員警探頭進入駕駛座內制止孔男離去,另名員警則在旁協助,但孔男為求脫身,竟不顧員警安危,突然瞬踩油門疾駛逃逸,2員警當場遭孔男車輛拖行十餘公尺,其中一人重心不穩倒地,左下肢慘遭車輪輾壓,另名員警則膝部挫傷。
案發後新興分局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半小時內就在林森二路某大樓騎樓查獲孔嫌,後續搜查發現,孔男將毒品安非它命及海洛因、吸食器等物品丟棄在巷弄內,依妨害公務、毒品等罪嫌移送偵辦。
高雄地檢署偵結原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但法官審理時勘驗密錄器及監視器影像,發現員警當時位於車門旁而非車輛正前方,且孔男是為了避開前方電線桿才採取左切行向,認定無致人於死故意,考量他無視公權力執行,過去有多次不良前科素行,依妨害公務罪判處10月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