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男於2024年2月16日下午駕公司車輛行經高雄市六龜區時,因欲超越前方白車而切入慢車道,且當時車速高達70、80公里,不慎撞擊正在路邊機車旁放置物品的劉姓婦人,導致劉婦傷重不治。事後江男與家屬達成調解,除了強制險部分外另賠償160萬元,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二審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江男賠償家屬後轉向富邦產險聲請理賠,但遭拒絕而提告。保險公司主張,江男在事發當日尿檢呈現愷他命陽性反應,依據保險共同條款規定,凡因吸食毒品或違禁藥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拒絕理賠。
但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保險契約中的「不保事項」條款,必須是因吸毒行為「所致」之損害,即吸毒與車禍事故間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始得免責。法官傳喚當天到場處理員警到庭,他證稱江男當時雖神色緊張,但並無精神不濟、意識混亂或口齒不清等情況,且能如實回答詢問。
此外法院也調閱車禍當時現場監視畫面,顯示從前車通過到江男撞擊劉婦僅約3秒,顯示事故主因極可能是江男超車不當與車速過快,難以認定是因毒品導致意識模糊而肇事,判決產險公司仍應全額給付1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