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腦與核心高層:求處最高刑度及天價罰金
針對集團首腦陳志,檢方認為其身為跨國犯罪組織的發起與操縱者,層級最高、犯罪情節最重,建請法院依法定刑最高刑度量刑。另一名負責臺灣業務的主導者李添,則被求處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 2 億 5,000 萬元。檢方特別指出,李添與另一高層陳秀玲在太子集團遭到美國聯邦檢察官起訴及美國財政部制裁後,竟然毫不收斂,繼續指示共犯進行財產隱匿的洗錢行為,惡性重大。
台籍幹部與特助:揮霍不法所得且犯後態度不佳
此案多位核心幹部也面臨重刑。擔任天旭等公司最高臺籍主管的辜淑雯,被檢方指控負責指揮下屬至地下水房提領現金,購買名酒、名車、雪茄、藝術品等進行豪奢消費,卻在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被求刑 16 年以上、罰金 8,000 萬元。
同樣負責指揮洗錢業務的王昱棠也被求處 15 年以上徒刑。檢方感嘆,集團中如會計主管鄭巧枚等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未將自身專業貢獻社會,反而「出謀劃策」協助洗錢,事後仍推諉塞責,亦被列入從重量刑的名單。
此外,針對另一集團首腦吳逸先,檢方同樣求處法定最高刑度。其胞姊吳宜家及吳柏毅,因明知弟弟因犯罪致富,卻基於「不勞而獲」的心態,長年依附犯罪所得生活並擔任人頭,也被建請判處 6 年以上徒刑,並併科罰金 5,000 萬元,以儆效尤。
檢方強調,本案洗錢金額高達 107 億餘元,已聲請法院沒收全數犯罪所得及價值逾 55 億元的扣押財產,展現政府嚴懲跨國犯罪組織、捍衛國家金融體系安全的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