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映(化名)與君君(化名)於2019年7月19日登記結婚,直到2025年5月20日才決定離婚,然而小映發現,君君竟婚內出軌一名葉姓男子,而對方明知君君已婚,仍屢次發生性行為,甚至導致君君懷孕並產下一子。小映認為葉男行為已破壞她的婚姻生活,使其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因此對其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不過葉男辯稱,小映與君君的感情早已出現問題,而且也在2023年12月就知道他和君君正在交往,甚至曾親自接送君君來到他的住處附近,並允許君君在外過夜。葉男認為自己與君君發生性行為雖有不當,但當時2人的婚姻早已出現裂痕,因此婚姻破裂並非自己介入所造成。
對此,新竹地院審理時檢視對話紀錄等證據後,認為相關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明小映知道葉男身分,也沒有證據顯示小映明確同意2人發生性關係或知悉君君前往葉男住處,而且即使小映與君君婚後關係不睦,甚至已經來到討論離婚的階段,也不能成為葉男介入婚姻並發生性行為的正當理由。
法官認為,葉男明知君君已婚,卻仍與其發生性行為並導致懷孕生子,此舉已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安全,也使小映承受精神痛苦,構成侵害配偶權,考量小映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於人力公司,每月薪資約3萬4千元;葉男為高中畢業,擔任送貨員,每月薪資約4萬元;綜合侵權情節、對小映造成的精神影響及雙方財力後,法官最終判處葉男需賠償小映精神慰撫金3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