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蔡女因為與陳女有感情糾紛,於2024年9月間,私自將陳女張貼在IG上、含有個人臉部特徵的照片截圖,並在照片上加註具有負面貶意的文字後,發布於自己的IG限時動態。陳女發現後報警處理,檢方隨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然侮辱等罪嫌將蔡女提起公訴。
蔡女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蔡女明知他人臉部特徵屬於受法律保護之個人資料,卻因感情糾紛就擅自截圖並公開利用,此舉已侵害陳女的名譽及資訊自主權。
在公然侮辱罪的部分,法官審酌陳女確實曾因侵害蔡女配偶權,被法院判決應賠償蔡女30萬元。法官認為,雖然蔡女的文字帶有貶意,但考量雙方衝突的前因後果,該行為雖令陳女感到不悅,但尚難認定其名譽已遭受到足以超越法律容忍程度的嚴重貶損,因此這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法官考量蔡女犯後態度尚可,且過去並無前科,認為其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最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