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副總張志澄、應曉薇顧問吳順民一審安全下莊 獲判無罪理由曝光
張志澄今到庭聆判。姜永年攝

威京副總張志澄、應曉薇顧問吳順民一審安全下莊 獲判無罪理由曝光

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針對京華城容積獎勵及政治獻金案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威京集團副總經理張志澄與應曉薇顧問吳順民,均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北院認為,張志澄並未參與爭取京華城容積率放寬的過程,缺乏與其他被告共同犯罪的決意;吳順民則為應曉薇聘請的「無給職顧問」,不具公務員身分,且無證據證明他知悉應曉薇收賄,因此均判無罪。
針對張志澄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部分,北院指出,雖然應曉薇與沈慶京曾於2010年間為京華城案拜會柯文哲與彭振聲,但張志澄並未參與該次拜會行程,難以認定他知悉集團的捐款與爭取容積率之間存在對價關係。
法院調查發現,張志澄雖基於職務,受沈慶京指示辦理尋找人頭捐款的工作,但並無證據證明他「明知」該款項為賄款。此外,由於張志澄未參與鼎越公司的內部決議,也未參與後續爭取840%容積率的過程,法官認為他並無「共同之犯罪決意」,不應以共犯論處。
至於被控共犯貪污收賄罪的吳順民,北院則從其「身分」與「金流」兩方面釐清。合議庭認為,法律上的「公務員」須具備法律、法規命令所授權的「法定職務權限」,但吳順民退休後擔任應曉薇的「無給職顧問」,並未擁有法定職務權力,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定義已有疑義。
再者依金流證據顯示,吳順民自2017年起便擔任威京集團旗下公司的有給職顧問,長期領取固定薪資,領取的款項應屬擔任威京顧問的對價,並非收受賄賂進而做出違背職務行為的報酬,也無證據顯示他知悉應曉薇收賄。
合議庭認為,雖然吳順民同時身兼威京集團與應曉薇的顧問,並頻繁參與京華城會議、關切案件進度,行為「極有不當」,可能對承辦公務員造成心理壓力,但仍無法達到有罪心證,因此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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