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邱男與被害人是同棟營業場所上下樓層同事,案發當晚11時許,兩人加班之餘在2樓聊天吃宵夜,她因故詢問邱男手機是否改密碼,邱男竟開始言語調戲稱「想要知道密碼的話就親我一口」,但遭女同事拒絕。
不料邱男當時見四下無人,竟將她逼到陽台牆角,先是強吻、摸胸,接著更獸性大發,強壓女同事脫下其褲子,先後以手指性侵及生殖器磨蹭她的下體。
女同事事後崩潰報警,但邱男在法庭上厚顏辯稱:「我們是兩情相悅,她沒還手機我才親下去」。邱男律師更主張,當時在1樓的同事並沒有聽到求救聲,且女同事為何不往樓梯跑卻往陽台鑽?
但法官檢視證詞,發現當時另一位男童是正忙著跟人在1樓聊天,且環境音可能阻隔求救聲;此外,被害人脖子上還留有一道1.5公分的抓傷,與她控訴遭邱男強力「固定頭部強吻」的掙扎傷勢吻合。
高雄地院審理後痛批,邱男未取得明確同意就霸王硬上弓,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因此依強制性交罪重判邱男有期徒刑3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