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盧男去年10月間,受綽號「簡哥」之運毒集團成員指派,先後輾轉經泰國、香港抵達柬埔寨,由集團另名成員「小胖」交付7顆毛重196.14公克的海洛因球,並下達指令,要求盧男將這些毒球通通吞進肚子裡,企圖以人體運毒方式規避海關X光檢查。
不料盧男看著7顆足以致命的毒球,擔心吞下後果難料,萬一在體內破裂等同自殺,在強大的心理壓力下臨陣退縮,但又不敢毀約,於是突發奇想,將7顆毒球夾藏在內褲中,於去年11月7日搭機返台。
當天傍晚盧男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時立刻被中市刑大與關務署台北關聯手攔查,當場從他褲內搜出這批價值不菲的第一級毒品。盧男落網後坦承犯行,並詳細交代運毒流程,感嘆分文報酬都還沒拿到就面臨牢獄之災。
法官審理後認為,盧男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符合減刑要件,且因毒品在機場就被攔截未流入市面,但他運輸的毒品數量不少,也未協助檢警查獲上游,因此未引59條減刑,仍依毒品罪判處他17年重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