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姓女子2024年3月到職擔任國貿人員,試用期3個月,任職約3週就向直屬主管告知已懷孕5個月,未料雙方談話中,主管多次提及懷孕將造成公司人力調度困擾,甚至質疑她「明知懷孕還來應徵」,並要求她填寫自願離職書,表示「今天就可以離開」,3天後,公司決定資遣徐女。
徐女事後向勞工局申訴,並提供錄音檔作為證據,錄音中主管坦言「我就是不會用要懷孕6個月的人」、「一個新人來3、4個月就要請兩個月產假,我們不歡迎」,甚至說「不能因為妳懷孕叫妳走」,卻同時要求對方辦理自願離職,法院認為,這些言論已足證公司決策受懷孕因素影響,構成差別待遇。
公司則辯稱,徐女因工作表現不佳、頻繁遲到及請假,才在試用期內決定終止聘用,與懷孕無關,但法院認為,公司未提出完整教育訓練與改善輔導紀錄,也未能證明資遣與懷孕無涉,尤其主管得知懷孕後短短數日內即啟動資遣程序,時間點高度密接,難以排除歧視因素。
法院強調,即使員工仍在試用期,雇主也不得因懷孕而差別對待,認定台中市政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裁罰30萬元,並要求公布公司名稱、限期改善等裁定並無違法,駁回公司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