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警員當時任職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2024年9月1日接獲謝姓男子到所報案,指控與股東合夥經營機車行期間,支票疑遭冒用,名下車輛也疑似遭對方侵占,希望警方協助處理。謝男在派出所內詳細陳述案情,但陳姓警員卻多次表示「這你還是要上法院去講」、「你要自己去當地的法院或派出所主張你的權利」,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或製作筆錄。
謝姓民眾事後認為遭警方「打回票」,5天後再致電派出所反映,並轉往彰化警方正式報案,同時向警政署檢舉。清水分局調查後,認定陳姓警員確有推諉受理情形,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原應記1大過,考量違失屬工作疏失,減輕改記過2次。
陳姓警員提告主張,謝男當時未明確表示要提出刑事告訴,也未備妥支票、車籍等資料,自己只是初步提供法律建議,並非拒絕受理;且後續曾主動致電聯繫,詢問是否安排製作筆錄。
但法院勘驗派出所監視器錄音及雙方對話後認定,謝男已具體說明支票遭盜用、車輛遭侵占等情節,依規定警方應立即受理,即便證據不足,也應先完成報案程序並請當事人補件,不得要求民眾改向其他單位報案。
法院指出,陳員從警已近17年,對受理報案流程不可能不知,卻仍多次引導民眾前往其他機關處理,已違反員警不得拒絕、推諉受理報案的明文規定,清水分局記過2次處分並無違法,也未違反比例原則,最終判陳員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