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大憲章》簽署810週年
1215年的《大憲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國王室的絕對權力。圖片翻攝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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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大憲章》簽署810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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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06:40:00

姚孟昌/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2025年6月15日是英國《大憲章》簽訂810週年紀念日。“To Commemorate Magna Carta, the Symbol of Liberty, Justice and Dignity.”
許多人曉得《大憲章》保護人民免受政府侵害,卻很少人記得《大憲章》是當時英國人民憑藉公理與勇氣,不屈不撓地向君王抗議後所獲得的成果。人民要求君王必須遵守源自於祖輩間的約定,要求君王尊重契約一方的人民。既然是契約,自有其期限,因此世世代代的英國人須不斷重申,讓這部契約維持效力。職是之故,英王加冕須宣誓遵守《大憲章》,人民代表群集國會行使職權前也須如此宣誓。人民為國家之本的真諦,於斯彰顯。《大憲章》是歷史文件,也是現行有效的國家大典。誠如古語所云,周歲舊邦,其命為新。《大憲章》為每個世代的人民所有,也為人民所用。
《大憲章》重要條文諸如有第25條:「不得增加州郡鄉里的賦稅。」;第34條:「不得頒佈移審令狀使一自由人喪失在自己所屬法庭受審的權利。」;第39條:「任何自由人非經同等身分者之依法裁判,不得被逮捕、拘禁、沒收財產、流放或加諸以任何侵害。」;第40條:「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遲其應享之權利與司法正義。」;第60條:「須盡力使王國內全體人士享有本憲章規定之權利。」上述規定反覆強調「國王不得…」「自由人享有…」的字句,體現其竭力限制王權以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的目的。同時強調依法審判與司法正義以彰顯法治精神。
為確保《大憲章》的遵守,《大憲章》第61條明訂設立25人之監護團,對任何違反《大憲章》之情事應立即要求改正。若在40天內未見改正,此25人得採取一切手段向違反憲章者施壓,直至違犯行為被糾正為止。《大憲章》在歷史上曾多次遭君主違反,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88年的「光榮革命」皆為人民根據《大憲章》所為之護憲行動。
英國憲政在「光榮革命」後轉為「國會主治」,1832 年國會改革法案後逐步落實人民普選,使國會能真正代表人民。《大憲章》的監督對象轉而針對國會,特別儆戒國會不得侵犯司法獨立、不得濫權侵犯人民的自由,也不得任意阻擾有利國計民生的重要法案。英國國會從來不是「至高無上」,國會必須對人民負責。「大憲章」確保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正因如此,英國人民在面對外敵時就能捨生忘死、為維護憲政民主與國家主權而戰。二次大戰時英國人民抗擊納粹法西斯即為著例。
《大憲章》早已不是英國人所獨有,它是所有愛好自由與法治者的《大憲章》。如今,有許多台灣公民投身「大罷免行動」,正因立法院內有委員違反與選民的約定,濫權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甚至令國家安全陷入危險。公民行動不僅是要讓國會恢復正常,也是捍衛憲政的愛國行動。
在《大憲章》簽署810週年的這天,台灣人民應銘記:「唯有胸懷勇敢之心的自由之民,方能為子孫寫下屬於自己的大憲章。唯有堅持理性與法治的人民,方能遵守憲章精神、勵行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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