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起訴指出,34歲的主嫌陳姓男子因與林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前年12月18日指使高姓、何姓、武姓男子,前往林口將林男強押上車,綑綁手腳並戴上頭套,載往淡水一處鐵皮工廠拘禁。陳男隨後與通緝中的同夥持球棒瘋狂毆打林男,導致林男四肢多處嚴重骨折。
期間,陳男查看林男手機,發現林與另名王姓友人聯繫密切,便假冒林男傳送通訊軟體訊息,假意約出王男,再指使蔡姓、何姓、高姓同夥前往關渡碼頭停車場,埋伏將現身的王男強押回鐵皮工廠囚禁,一群人一邊持球棒痛毆王男,一邊逼林男簽下兩張面額共80萬元的本票,還要求高男用手機錄下林男「自願簽署」的影片。
凌虐引發橫紋肌溶解 到院前死亡
前年12月19日深夜,王姓被害人被逼答應還錢,武男、何男等人載送王男返回桃園,不料行車途中,王男突然呼吸窘迫、陷入昏迷。武男等人見狀不妙,緊急將王男送往桃園敏盛綜合醫院急診室,將人「丟包」給保全後便駕車逃逸。
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證實,王男全身上下皆是遭鈍器毆打的嚴重瘀傷與撕裂傷,最終因四肢及臀部大面積肌肉損傷出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到院前已宣不治,死亡方式確屬「他殺」。
法條反轉 私刑致死十年以上重罪
檢察官一開始提起公訴時,針對被害人王男死亡的部分,僅以較輕的私行拘禁罪嫌起訴,但檢方在士林地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追加起訴,合議庭重新審查共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及醫院的驗屍報告後,認定被告6人對王男施以殘忍凌虐,拘禁行為與王男的橫紋肌溶解症死亡結果具備因果關係。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程序,將法條變更為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
國民法官審理 史上最多被告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除少年與毒品案外,凡是「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均應進行國民參與審判。
雖然本案中另一被害人林男的部分未達國民法官審判標準,但為避免訴訟程序割裂造成當事人負擔,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裁定將被害人王男與林男傷害、強盜案件合併,全案移送士林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專庭辦理。
由於本案6名被告人數創下史上最多紀錄,複雜的共犯結構與不同程度凌虐犯行,也將考驗未來選出的素人國民法官,全案近期將正式展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