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盧女在今年3月19日下午2點半左右,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時,看見蔡男公然裸露生殖器,因而向警方報警提告,警方後續調閱監視器,並約談蔡男到案,他向警方供稱當時在小便,否認公然猥褻意圖,但警詢後仍依公然猥褻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辦時,蔡男仍否認犯行,檢察官根據警方移送的卷證資料,檢視相關路口監視器畫面,卻發現蔡男行經案發地點時,有疑似拉衣褲的動作,但並沒有能夠辨識其有露出生殖器或做出猥褻動作的情形。
檢察官認為,蔡男被指控當街溜鳥,無非都是依盧女的指述為依據,且她在警巡時也稱,只是經過剛好看到,對方沒有針對他,因此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無從僅因盧女指述見到蔡男生殖器露出,就認定其有公然猥褻犯意,因此最終予以蔡男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