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大為/DSET經濟安保組海外研究員、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候選人;魏辰安/DSET經濟安保組政策分析師
隨著暫緩實施90天的解放日「全球對等關稅」可能於近期回歸,川普政府的貿易政策再次成為關注焦點。此前,多間聯邦法院以違法為由推翻一系列以緊急權力加徵的關稅措施,雖然裁判一出隨即遭上級法院暫緩執行,相關訴訟仍在持續進行。當前的法律攻防,不僅挑戰川普寬泛的緊急權力主張,更可能動搖其整體關稅政策所依附的法律基礎。本文逐一爬梳相關法律問題,並分析其中的憲政爭議與潛在的政策影響。
自封為關稅人(Tariff Man)的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從重返白宮以來,即廣泛運用各項關稅措施來推動其經濟議程。祭出關稅的理由,從解決貿易逆差、打擊毒品運送、重振製造業發展,到維繫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再到發動制裁性質的次級關稅(secondary tariffs)等,不一而足。
與此同時,川普極度寬廣的關稅權力主張,卻遭遇不少爭訟挑戰。其中,最受人矚目的,即屬美國國際貿易法庭(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於上(5)月下旬所作成的判決。該案中,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一致認定,川普政府繞過國會、透過緊急權力單方祭出的關稅措施因逾越法定權限(acted ultra vires)而為違法無效(void)。這紙判決的影響所及,包括以芬太尼危機與邊境安全為由,針對加拿大、墨西哥、中國施加的「毒品販運關稅」(Trafficking Tariffs),以及打擊範圍遍及各國的「全球對等關稅」(Global Reciprocical Tariffs)。
不過,該判決公告次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旋即作成裁定,暫時凍結(stay)貿易法庭的裁判效力。本(6)月10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再度作成裁定,將凍結期間延長至7月31日。依此,如果川普政府沒有再度變更政策的話,自4月9日以來,暫緩實施90天的「全球對等關稅」可能將按原訂期程於下(7)月9日如期回歸。
儘管川普全球關稅回歸在即,其後續發展與效力卻也因政策背後的法律爭議而繫於諸多不確定。尤其,相關訴訟案件仍繫屬於上級審法院的審理程序當中,這一系列的法律挑戰更可能一路上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COTUS)。法院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僅可能挑戰川普寬泛的總統緊急權力主張,更可能動搖川普政府整體關稅政策賴以存立的法律基礎。
然而,必須提醒的是,即便川普政府最終敗訴,現行貿易法規仍然為其重啟關稅政策提供諸多選項;不過,與經由總統緊急權力作成的關稅不同,這些可能的替代方案都在實體與程序方面設有一定限制。這意味著,假如川普嘗試另循其他法律途徑重啟部分關稅措施,將面臨更多的行政程序制約,難以再如援引緊急權力一般恣意而不受限制;換言之,在此類貿易專法的適用之下,可以期待華府關稅政策將改以更為有序且可預期的方式推出,並對稅率、期間、適用對象與範圍設置更為明確的界限。
本文以下首先回顧川普關稅政策的公告、相關訴訟的提出與法院裁判作成等若干重要時點,其次逐一針對各項問題分析其中的法律爭議與政策影響。
緊急權力關稅與相關爭訟挑戰
先讓我們回顧整件事情的經過:
- <strong>2025年1月20日</strong>
川普就職總統當日即簽署總統命令(Executive Order),以打擊毒品販運、暴力犯罪與維護邊境安全為由,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of 1977, IEEPA),並依《國家緊急狀態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 of 1976, NEA)公告「國家緊急狀態」。
- <strong>2025年2月1日</strong>
川普以上述「國家緊急狀態」作為基礎,分別針對原產地為加拿大、墨西哥,以及中國的貨品加徵25%與10%的從價關稅(下稱「毒品販運關稅」)。期間稅率或有暫停(另參)、或有調整;惟至貿易法庭作成判決之時,針對加墨兩國的稅率維持在25%,針對中國的部分則上調至20%。
- <strong>2025年4月2日</strong>
川普復於白宮玫瑰園召開「解放日」(Liberation Day)記者會,宣布針對包括臺灣在內的主要貿易夥伴祭出「全球對等關稅」。根據川普所簽署的總統命令,這項措施同樣是奠基於IEEPA的「國家緊急狀態」。白宮宣稱,緊急狀態的公告是為了回應美國長期以來面臨巨大且持續存在(large and persistent)的貿易逆差,這項系統性的貿易不平衡導致美國經濟與安全方面非比尋常的威脅(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從而觸發了總統的緊急經濟權力。
- <strong>2025年4月9日</strong>
在川普的一則社群貼文「預警」之後,白宮一改原先政策立場,表示一系列全球對等關稅措施「暫緩施行」90天,針對中國的關稅則不在暫緩範圍。不過,自這些關稅措施公布以來,已先後引發至少七起訴訟,挑戰這項政策的法律基礎。提起訴訟的原告一方包含紅酒進口商、教育玩具批發商(另參)等中小企業,以及多達十餘個州政府(e.g., Oregon v. Trump)。
- <strong>2025年5月28日</strong>
位於紐約曼哈頓下城區的國際貿易法庭在上述一系列的關稅訴訟當中作成首件裁判,推翻川普政府援引緊急權力所推行的「毒品販運關稅」與「全球對等關稅」。在V.O.S. Selection, Inc. v. Trump 一案中,貿易法庭作成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認定以IEEPA作為基礎的關稅超出了總統的法定權限範圍,並據以宣告相關措施違法無效。然而,該判決公告後,美國聯邦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旋即提出上訴,並向上級審法院聲請暫緩執行判決。
- <strong>2025年5月29日</strong>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迅速作成裁定,針對V.O.S. Selection, Inc.一案,批准川普政府的請求,即刻暫時凍結貿易法庭的裁判效力(immediate administrative stay)。同日,位於華府的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另案作成不利於川普政府的裁判。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一案中,法院作成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IEEPA並未授予總統關稅權力為由,暫時凍結了所有經由緊急權力所作成關稅措施的效力。
- <strong>2025年6月2日</strong>
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另案作成裁定。在State of California v. Trump 一案中,法院認為加州政府所爭執事項為關稅,應由專職貿易紛爭的法庭審理,因此以欠缺事物管轄權限(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為由,駁回本件訴訟。救濟未果,加州政府續向作為上級審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提出抗告。
- <strong>2025年6月3日</strong>
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針對Learning Resources, Inc. 一案作成裁定,以等待V.O.S. Selection, Inc.一案的審理結果為由,暫時凍結原裁判效力(stay pending appeal)。該案並已經川普政府提出抗告而繫屬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C. Circuit)。
- <strong>2025年6月10日</strong>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再度作成裁定,針對V.O.S. Selection, Inc.一案,以衡平因素(equitable factors)等考量為由,延長凍結貿易法庭的判決效力(stay pending appeal),該院並定於同年7月31日召開言詞辯論庭(oral argument),針對本案實體爭執事項,以全院11名法官組成的特別程序,進行全院庭審(en banc hearing)。
- <strong>2025年6月17日</strong>
聯邦最高法院駁回Learning Resources, Inc. 一案原告所聲請的調卷令(writ of certiorari)。該案原告原希望最高法院在下級法院完成審理前,提前介入,受理其對川普「全球對等關稅」政策所提出的憲法挑戰。
- <strong>2025年6月18日</strong>
State of California v. Trump 一案經原告聲請加速審理程序(motion to expedite),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並作成裁定同意該案加速審理(be heard on an expedited basis)。
綜合上述來看,目前至少有三起繫屬於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值得關注:
貿易法庭的判決為什麼最受矚目?
上述三起案件中,V.O.S. Selection, Inc.一案尤其具有指標意義。原因在於,一審負責審理該案的國際貿易法庭對於貿易法事件具有專屬的事物管轄權限(exclusive 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其裁判先例對於往後類似貿易紛爭具有高度參考價值。此外,更為關鍵的是,貿易法庭的上級審—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其專屬管轄的事物領域(例如:貿易法事件)作成之裁判具有全國性拘束力(nationwide binding authority)。依此,未來其他法院審理案件如涉及相同或類似法律爭議時,除非能有效區隔(distinguish)事實基礎;否則,在專屬事物領域內,原則皆應依循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建立的先例。
相較之下,目前分別由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與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的Learning Resources, Inc.與California v. Trump二案,其裁判僅對各別司法管轄區內的所屬法院具有拘束力;對於管轄範圍以外的其他法院而言,該等判決至多僅為具有說服力的裁判先例(persuasive precedent),而不具法律上的先例拘束效果。
換言之,從裁判先例的拘束效果看來,目前繫屬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V.O.S. Selection, Inc.一案,將對於往後類似爭議案件具有最廣泛的影響。日前,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即以等待V.O.S. Selection, Inc.一案的審理結果為由,暫緩Learning Resources, Inc. 一案的原判效力,依此,可見V.O.S. Selection, Inc.一案裁判的重要性。
加州政府的案件為什麼被法院駁回了?
California v. Trump一案原經加州政府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2025年6月2日,該法院作成裁定,認為加州政府所爭執事項為「關稅」,應由專職「貿易紛爭」的法庭審理,因此以欠缺事物管轄權限(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為由,駁回(dismiss)本件訴訟。加州政府經表示不服,續向作為上級審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抗告。
透過上述可知,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只是基於法律對於管轄權的程序性規定駁回該案,並沒有觸碰到隱含於個案當中的實體法律爭議,從而也不能被視為任何有利於川普政府的決定。相反地,此處或許值得一提的是,川普政府的律師團曾爭執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應將該案移轉(transfer)於有專屬事物管轄權限的貿易法庭,而非單純駁回此案。就此而言,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選擇駁回此案,反而或可被解讀為有利於加州政府的決定。原因在於,駁回—而非逕行移轉的決定,容許此案得以繼續留在意識形態光譜較偏向自由派(liberal-leaning)的加州地區。
哪些關稅受到法院的裁判影響?
上述三起案件當中,法院所處理的問題都只有侷限在以IEEPA為基礎(IEEPA-based)、透過總統緊急權力作成的關稅措施,而不及於其他經由不同法律規範(例如:貿易專法)施加的鋼鋁材、汽車、半導體等「產品」(product)關稅。
具體來說,三起案件雖然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惟三者的共通處在於,其實體爭執事項都環繞在總統能否以IEEPA作為法源依據,單方面行使不受限制的(unlimited)關稅權力。依此,法院擋下的其實只有川普政府針對加、墨、中國祭出的「毒品販運關稅」,以及針對包含臺灣在內所加徵的「全球對等關稅」。原因在於,這兩種關稅都是川普援引IEEPA透過緊急權力作成,從而皆受到上述裁判結果的影響。
相對於此,半導體等產品關稅因為是在援引不同法律規範下展開,並非由總統援引緊急權力所為,而未為上述裁判效力所及。
貿易法庭為什麼認定緊急權力關稅違法?
其實,上述三起案件當中,各別法院所面對的實體法律爭議都是相同的:川普政府宣稱IEEPA所賦予的總統緊急權力包含了關稅權力,因此,政府主張,總統可以不經國會監督或行政調查程序,單方面調整或設定關稅。問題是,IEEPA是否果真提供了這樣的授權?
首先要知道,美國憲法第1條第8項明文賦予國會課徵關稅與規範對外貿易的權力,因此,從憲法上的權力安排看來,關稅權力並非歸屬於行政部門;總統想要徵收、設定或調整關稅,都必須經由國會參與抑或仰賴其明確授權。基於上述理解,法院所要處理的共通問題在於:總統逕以IEEPA為依據單方面發動大規模的(wide-scale)關稅,是否已經超出其經國會授予的規範權力(statutory authority)範圍。
進一步來看貿易法庭針對V.O.S. Selection, Inc.一案的判決,大致可以區分成以下兩個部分:其一,針對「全球對等關稅」,貿易法庭認為此部分全部違法無效。該判決指出,國會並無意透過IEEPA授權總統得以行使「毫不受限的」(unbounded)關稅權力。理由在於,假如容許總統得以不經任何約束,單方決定關稅的徵收對象、稅率、期間等事項,形同迫使國會放棄憲法所明文賦予的職權(constitutionally vested powers),如此解釋不僅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規範精神,更可能違反禁止授權原則、重要問題原則等聯邦最高法院所發展出的憲法原理。
不過,精確來說,貿易法庭並非認為總統完全沒有空間援引IEEPA作為課徵關稅的權力基礎;相對地,該判決進一步指明,IEEPA可能容許總統在某些未經定義的(undefined)情況下徵收關稅,但可以確認的是,IEEPA並不容許總統運用關稅來處理貿易逆差等國際收支平衡(balance of payments)的問題,因為此類問題立法者已經透過其他法律(貿易法第122條)明確規範。由此看來,總統透過IEEPA處理貿易逆差的作法顯然違反國會既已作出的授權安排。
其二,針對「毒品販運關稅」,貿易法庭的判決於結論上同樣認為全部違法無效,惟其理由在於,川普政府透過加徵涵蓋類別廣泛的產品關稅明顯只是意在施壓或創造談判籌碼,而非真正在於「應對」(deal with)政府所宣稱的緊急事件(毒品販運)。換言之,法院在審查手段(關稅)與目的(解決緊急事件)之間的關聯性時,認為IEEPA對於「應對」的要求應從嚴解釋,僅限於直接處理(directly address),在此理解下,川普政府威脅課徵系列關稅的作法不足以達成上述規範要求。
與此相對地,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針對Learning Resources, Inc.一案所作成的初步禁制令中,法院則初步認定IEEPA根本沒有(not…at all)授權總統行使關稅權力,並據以暫緩所有以IEEPA為基礎的關稅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