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引起糾紛的房屋為張男父親與叔叔共同繼承,長期由張男與母親居住使用。2023年11月9日上午,張男叔叔未事先通知就帶著房仲及法律顧問上門,並自行以鑰匙開門進入查看,張母見狀大驚,趕忙打電話通知兒子快點回來。
張男接獲消息後立即駕車返家,持鋁棒衝入屋內向叔叔及房仲咆哮:「你們憑什麼來我家!」、「膽子很大!居然想賣房子!」房仲見狀趕緊下樓,返回附近停車地點準備開車離去,但張男卻駕車在車位後方阻擋,遭對方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恐嚇,辯稱他當時手持鋁棒,純粹是為了防身兼嚇阻外來入侵者,並未對叔父做出任何具體攻擊動作或恐嚇言語;至於追至超市停車場堵車,只是為了找房仲釐清狀況與對話,當時叔叔也根本不在停車場內。
法官審理後認為,該房屋前經民事判決認定張男一家具合法占有權源,張男接獲母親通知後趕回驅離擅闖者,屬捍衛居住安寧,持棒防衛符合常理,過程中僅大聲斥責,無威脅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而在停車場堵車,勘驗錄影亦顯示張男僅追問「為什麼要作怪」,並無恐嚇或持續限制行動自由之意圖。因檢方舉證不足以形成有罪確信,台中高分院駁回檢方上訴,判張男無罪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