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女主張,她在去年5月間,發現丈夫與陳女的LINE對話中,傳送「最愛你」字樣貼圖,對方還每日親自購買飯捲給丈夫並殷殷叮囑「買了你要吃喔!」此外,丈夫表示要送陳女生日禮物時,她還傳送1張黃金手鍊貼圖,表達對禮物的期待,且2人曖昧長達約半年。
發現丈夫疑似出軌後,賴女質問董男,對方坦承「精神外遇」、「有好感」,賴女也主動向陳女攤牌「宣示主權」,表示自己是正宮,最後更一狀告上法院,對陳女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並求償50萬元精神賠償。
陳女則辯稱,與董男結識以來,對方的言談互動均表現有如單身,並未提及有配偶、子女,在主觀上並沒有侵害賴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且她與董男的互動僅止於一般正常社交,全無親密肢體接觸,並無逾越男女分際,更未達「破壞婚姻圓滿」之程度,至於賴女聲稱丈夫坦承「精神外遇」,僅屬於其內心活動,並非他的不法行為。
法院審理時,賴女提示相關LINE對話截圖,強調陳女從未向丈夫質問隱瞞已婚、妻子找上門等,證明她已知對方為有婚姻關係之人,但法官認為,質疑或質問內容為賴女主觀設想可能反應狀況,但未能以此套用至每個人面對此種情境時皆「理當如此」,再以陳女「未為如此」而反證其知悉董男為有配偶之人,賴女主張顯為主觀臆測,且邏輯有誤。
因此法官認為,賴女所舉事證均無從認定陳女主觀上知悉董男為有配偶之人,自無從推認其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因此賴女主張陳女與董男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