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偷情翻拍對話 丈夫與小三怒告侵權
這起官司源於洪姓人夫與方姓小三指控,詹姓原配無故進入臥室偷拍人夫睡覺畫面,更未經允許擅自輸入手機密碼,入侵手機設備翻拍兩人的私密對話紀錄。原配還從手機取得小三的身分證字號,進一步至相關平台搜集小三的汽車保險證與匯款憑證。
人夫與小三主張,原配將這些個人隱私資料翻拍後,甚至交付給一貫道道親朱姓男子觀看,已嚴重侵害資訊隱私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權,涉犯妨害秘密、無故入侵電腦及違反個資法。兩人因而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個資法等規定提告,分別向原配索賠40萬元與28萬元,合計68萬元。
正配痛揭12年地下情 控訴手段已選傷害最小
面對丈夫與小三的強硬提告,原配在法庭上痛陳,她於2025年6月間發現這段維繫長達12年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原配辯稱,自己為了排除婚姻權利受侵害並向加害人求償,提出對話紀錄與房間照片實屬「有正當理由」,絕非無故為之。
原配強調,她並未委託徵信業者廣泛跟監,也沒有裝設針孔攝影機、監聽器或GPS追蹤器進行全面監視,已採取侵害較小的方式蒐證。至於調閱保險證與匯款憑證,是為了證明人夫出資購車卻登記在非親非故的小三名下;而將資料交給道親朱男,是因為委任朱男擔任前案訴訟代理人以便撰寫書狀,完全符合正當防衛婚姻權利的必要手段。
法官衡量法益 認定維護配偶權蒐證未違法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隱私權保障雖屬人格權,但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具備「不法性」。民事訴訟中,夫妻一方為保障配偶權而蒐集證據,若未以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且審理對象僅限於夫妻雙方與第三人,在保護法益與取得手段之間即未違反比例原則,該蒐證行為即不具違法性。
法官指出,原配提出的手機翻拍畫面與臥室照片,無證據顯示是以強暴脅迫取得,目的也是作為民事訴訟證據;而查詢保險證亦是為證明資金往來與異常關係,並未逾越特定目的或移作他用。法官據此認定原配並未侵害原告隱私權與個資法,判決人夫與小三敗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