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姓婦人去年遭詐騙集團透過LINE平台以「勞力士投資」等名義施以詐術,誆稱穩賺不賠,誘使她備妥153萬9200元現款;詐團則派遣吳姓少年駕駛自小客車前往高雄鳳山約定地點,由楊婦上車面交。少年將款項全數收走後,立即轉交上游以製造金流斷點,事後楊婦得知遭詐騙,憤而提告向少年及其雙親索賠。
法院審理時少年辯稱,自己因高中輟學、離家獨自生活,社會歷練不足,且僅聽從上游指示收錢,並非核心策劃者,也將贓款全數上交,分文未取,不應由他負擔全部賠償責任。少年父母則主張,兒子離家失聯、難以掌控,且他們經濟能力有限,希望楊婦網開一面,能以20萬元跟他們和解,但被拒絕。
法官審理後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應負全部連帶責任,且吳姓少年的父母並未提出確實善盡監督責任的證據,依法應推定未盡責,判決父母與少年須連帶給付153萬9200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