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日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新增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擁有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3種情況之一具體事證者;並增訂3種不予許可或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的規定,包括現有或曾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宣傳、現在有或曾違背中國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經移民署邀相關機關共同審查後,得撤銷或廢止許可案件,實施日期則由內政部訂定。
陸委會表示,「回復」事實上就是中國籍要申請取得台灣籍,且台灣籍可貴,並不是想取得就能擁有,特別是曾「主動放棄」台灣籍者,若要求政府再核發身分許可,需有上述具體事證。
根據內政部辦理預告作業,草案預告期間至少60天,若屬急迫,經內政部長、市長核准,可免預告期或另定7天以上;而本次修正辦法預告期為14天,因此8月25日預告期滿,經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實施。
不過前內政部高層指出,目前《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採一國兩區制,台灣人在中國設籍為戶口遷移,這是戶籍遷徙自由;而依照修正辦法,台商及台生最終因在中國設籍而失去台灣身分,想與家人團圓豈不是全家都要遷居中國,且若兩岸斷絕往來,在中國的台灣人想申請回復身分,卻因中國不願開相關文件,更是有家歸不得,有違《憲法》於兩岸關係的規定及保障遷徙自由的精神。
內政部表示,該草案修正為配合行政院提出國安17項因應策略、考量兩岸現況,防止中國地區藉現行回復制度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因此對於已無台灣身分申請回復者加以嚴謹規範;且內政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辦法,先前也已修正過2次,沒有違憲、擴大解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