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女透過網路與一名自稱「韓國籍」的男子接觸,對方宣稱在土耳其工作,需要金融帳戶因輕信對方需求,她因而將2個自己的銀行帳戶資料交給對方使用。該帳戶隨後被用於接收詐騙受害人款項21萬5000元,並再轉至她名下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匯入指定電子錢包,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雖然劉並未從中獲利,但因行為增加追查贓款難度,仍構成洗錢罪。
劉女到庭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當庭先行支付8萬元,取得家屬諒解。法院考量她並非主導者、只是依指示操作,且素行良好,平時任職網球教練,月收入約10萬元,因此決定給予緩刑機會。
根據某網球教練官方網頁介紹,劉女專攻網球單打、雙打戰術指導,曾在 ITF 青少年國際賽單、雙打闖進四強,也在全國排名賽女雙公開組拿下第三名、全國大專排名賽女子雙打公開組闖進八強,並奪下全國福興大專團體賽亞軍,擁有中華民國網球協會C級教練、裁判,教學經驗已逾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