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芳/淡江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本專欄過去已在「限貸令下金融監理失靈 房地產危機四伏」一文中指出,政府應注意金融業的不動產授信問題所衍生的金融監理失靈情況。可惜的是,金管會不僅不在意中央銀行所提出的不動產貸款集中度過高可能導致的經濟風險,甚至在本月4日進一步放寬管制,將新青安貸款排除在《銀行法》第72條之2不動產放款比率限制之外,這樣的做法如同對外宣示,金管會不監理寬容,而是不管。
豁免後 八大公股行庫第72-2條的比率至少應低於27.6%
若一個政府監管部門逐漸失去風險意識,則這樣的政府單位所監理的對象一定也會愈來愈不重視風險控管,金融風險就會逐漸升高。例如,對部分已無法承新青安貸款的八大公股行庫而言,他們只要持續將新青安貸款受限制的原因歸責於銀行法規定所致,則金管會就會放寬,這些行庫就可以額外的空間繼續承作其他建築貸款,以提高獲利。銀行法確實對於購屋貸款、土地融資、建築融資與廠房興建融資的貸款有所限制,但是,銀行法不是僅有針對消費者購屋貸款融資進行限制,因此,主管機關若僅是看到新青安貸款受制於銀行法的規範而進行豁免,則將新青安貸款排除在銀行法之外的作法,等於提供其他土地與建築融資更大的空間,這將變成以支持首購與換屋之名,行支持土地與建築融資之實。
如果政府認為新青安是一個很重要的政策,金管會在排除新青安貸款於銀行法第72-2條管制時,應該限制八大公股行庫的第72-2條比率不得再高於行政院會公布的平均數27.61%,否則,政府的水龍頭開的更大,仍會讓水流到炒房的方向,這是政府無法控制的。
再者,就金管會的監理責任而言,中央銀行已於去年九月提出「有關本行籲請銀行自主管理不動產貸款總量之說明」的報告中指出,「2024年 8 月底年增率升至 11.0%,創逾 18 年以來新高,致本年 8 月底全體銀行不動產貸款占總放款比率(不動產貸款餘額/總放款))升為 37.5%,接近歷史高點之 37.9%。」然而,在央行應求金融業對不動產貸款集中度自主管控至今,除了在本月允許新青安可不受銀行法規範外,金管會對於不動產授信的風險並未有積極的作為。但是,金管會並非沒有工具,只是不用。
房地產市場風險增加 金管會並未同步修正控管的方式
例如,金管會對於不同的不動產授信類別訂有「本國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適用風險權數」,其主要針對不同不動產授信所可能產生的風險高低來給予不同的權數,這樣的設計影響的不是銀行放款的收益,而是放款的成本,銀行放款的成本愈高就會影響資本適足率與流動性等指標的變動。以土地銀行為例,其土建融的放款雖不會受到銀行法第72-2條的限制,但是,過多的不動產放款仍會影響其他監理指標,進而影響其可承做的整體授信業務。換句話說,若金管會監理一家金融業不會僅有單一指標,為何要讓八大公股行庫多做新青安貸款卻僅有法律豁免,而忘了風險。
最後,雖然賴清德總統與卓榮泰院長希望在民生優先下支持首購或換屋民眾的需求,但是,具有「專業」的財經部會應該要同步的調整其他風險監控的監理標準,以達到回應社會需求與做法風險管控的平衡目標,否則,僅是讓新青安豁免的做法,根本不需要專業。對金管會而言,若消費者預售屋解約與中小建商倒閉為真,金管會應檢討有無調高風險權數的必要,而非僅是盲目的鬆綁,這樣才是維護金融產業健全發展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