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書指出,楊員於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在北市刑大偵4隊擔任警務員兼代理副隊長職務,而他在偵辦刑事案件時,結識詐騙集團成員曾姓男子,並得知他與過去偵辦對象有過節,且掌握對方行蹤。
曾男在2022年8月5日中午,請託楊員協助查詢某車牌車主、車輛行進軌跡等資料,楊員為想了解過去偵辦對象是否繼續犯案,想藉此再行偵辦,竟聯繫偵4隊顏姓偵查佐,並佯稱該車號涉嫌犯賣三級毒品,要求清查該車車籍、車行軌跡等資料,致使顏員利用公務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並在查詢用途載入不實事由後,取得該車車主、車行軌跡、入出監及前案等資料。
案件曝光後,由法務部廉政署、警政署政風室調查並依瀆職、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楊員偵查時坦承查詢車輛資料,但否認犯行,辯稱雖與曾男聯繫,但未將車輛的查詢結果告知對方,謹請曾男再幫忙注意一下有無其他資訊可以提供。
偵察官認為,楊員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執掌準公文書、《個資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蒐集個人資料,但審酌其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後坦承犯行、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予以楊員緩起訴1年、書立悔過書,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瀆職部分,因曾男涉案遭通緝,顯已逃匿,無從取得其供述,且根據2人對話紀錄,均無洩漏資料相關訊息,認為楊員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