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今年6月聯手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懲戒法院第二審等「法律審」案件,原則上可全程錄音錄影。
正當外界高度關注法庭直播何時上路之際,司法院研擬《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共計有15條,明訂相關執行細節。從辦法中可看出, 司法院窮則變、變則通,換個方式讓法庭直播無法同步直播,而是要等判決宣示後,才在司法院指定的官方平台公開播出,希望能顧及司法公開透明,保障審判不受外界干擾。
司法院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法庭影片播出時間點,必須在案件判決確定後,理由是避免審理過程遭即時剪接、渲染或影響法官心證。拍攝方式也有嚴格限制,只能使用固定鏡頭、單一角度,禁止特寫當事人、證人或國民法官,用意在維護隱私,防止對其造成不必要的陳述壓力。
司法院強調,若錄影畫面涉及隱私、國安、未成年人或有干擾審判之虞,法院可以遮蔽、變聲或停止播出。當事人或媒體如欲申請公開播送,須於言詞辯論庭前7日提出聲請,並限制每審級能提出的次數,法院審酌後得裁定准許,各方都可抗告,但對於抗告法院作出的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且即便提抗告,也不影響案件訴訟程序的進行。
同時,司法院也祭出例外。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會導致致開庭過程中揭露的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有外洩的可能,因此明定法庭錄音、錄影的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
相較於法律審開放,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等事實審階段仍採「原則不公開」模式,除非案件涉及重大利益或社會高度矚目,法院才能例外准許錄音錄影。屆時播出內容同樣必須經過審核,和法律審一樣,需在宣判後才能在司法院指定的平台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