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設定地上權的倫理與制度──輝達選址的可能替選方案
在取得T17、 T18兩筆土地地上權之後,新光人壽開出高達107億元的天文數字,更加深了社會對「以權謀利」的負面印象。李智為攝影

從設定地上權的倫理與制度──輝達選址的可能替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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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06:40:00

攝影:

李智為

林健正/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退休教授、台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副理事長
近期輝達(NVIDIA)計畫在台設立研發據點,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外界原以為這將是中央與地方攜手打造高科技旗艦基地的契機,卻意外陷入「地上權」爭議。新光人壽欲以天價釋出土地權利,輿論隨即譁然,也讓這場企業合作轉化為一場關乎制度倫理、公共信任與土地正義的討論。
據台北市政府揭露,新光人壽若以107億元的對價釋出地上權,雖屬契約自由的範圍,卻在社會觀感上難以服眾。地上權制度原意在於讓土地所有者保有產權,同時鼓勵他人投資開發、活化閒置資源,使公私雙方受益。然而,當制度被轉化為「權利買賣」的投機工具時,便失去了原本的公共性。若企業僅以轉手權利為目的,而未實際參與開發或經營,其所得即屬不勞而獲,從社會倫理角度來看,難以被視為正當利益。
在取得地上權之後、尚未開發之前,就進行地上權交易,勢必引發「買空賣空」的社會疑慮。這樣的操作模式容易被視為土地投機或制度弊端的典型案例。尤其在本案中,新光人壽開出高達107億元的天文數字,更加深了社會對「以權謀利」的負面印象。這並非單純的商業談判問題,而是牽涉到制度設計是否被扭曲、公共資源是否被濫用的根本性質疑。

地上權可能被濫用

地上權制度本身並非問題,真正的關鍵在於它被如何使用,究竟是以開發創造價值,還是以權利套利。當制度被用於投機時,便從「鼓勵生產」淪為「助長投機」,這正是本案引起社會不安的根源。
市政府之所以明文禁止地上權轉售,正是為了防止這類「未開發先套利」的行為。若地上權成為一種金融商品,而非開發工具,制度將失去正當性。地上權應是促進投資、延伸公共價值的制度,而非短期投機的標的。
然而,若地上權人願意實際投入開發、完成建設後再行移轉,性質則完全不同。這代表其已承擔風險與成本,為城市發展貢獻建設成果。此時的報酬屬於合理的市場回饋,繼受人如輝達,透過取得建物與地上權來使用或出租,形成明確的對價關係,交易具備經濟與倫理的正當性,也符合公共政策的初衷。

法律關係與制度風險

在法律層面上,輝達並非T17、 T18兩筆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的當事人。台北市政府與新光人壽作為契約雙方,均受原合約條款與法令拘束。輝達以第三人身分介入,只能尊重現有契約架構,並配合台北市政府與新光人壽提出的解套方案,而非直接參與契約的變更或設定。這樣的角色定位,決定了輝達在本案中無法單方面要求條件修改,也說明了制度程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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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達在本案中無法單方面要求條件修改,也說明了制度程序的重要性。 董孟航攝影
更進一步而言,若為個案修改設定地上權契約,使新光人壽得以在轉手之間獲取暴利,將使公務員陷入「圖利他人」的風險疑慮。對公部門而言,任何行政上的例外都可能被社會視為偏袒特定利益。即便交易契約中設有保密條款,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文件終將公開;屆時任何私下協議都將攤在陽光下,市政府也難以杜絕社會悠悠之口,甚至讓輝達捲入政治鬥爭的漩渦。正因如此,維持制度的一致性與行政的中立性,成為市府最務實、也是最安全的選擇。

合法框架下的解決方案

從公共治理的角度看,既已公告招標,合規且沒有爭議的方案往往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決策若能建立在公開程序與公平原則之上,而非私下協商與利益交換,才能維持社會信任。這樣的制度運作或許看似僵化,卻最能保護公眾利益。當各方都尊重制度邊界時,政府不必讓步、企業不需投機,社會也不再對土地政策心生疑慮。
在主政者不願修改地上權合約的前提下,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仍可尋求合作的彈性。若新光人壽能依照輝達的設計藍圖興建,待建物完工後,再以合理價格將建物與地上權一併出售給輝達,不僅能滿足輝達的需求,也可讓新光人壽獲得合理報酬,同時不違反市府規定。這種作法兼顧法制穩定與商業彈性,更重要的是,維護了社會公平的底線。

制度的價值與社會信任

土地制度的價值,不在於誰能賺取最多的權利金,而在於能否引導資源投入具生產力與社會貢獻的領域。當地上權被用作投機工具,制度的正當性便被侵蝕。土地政策的核心在於防止土地投機的社會不道德。唯有回歸「以使用創造價值」的制度精神,方能兼顧市場效率與社會正義,讓公共資產成為社會進步的支柱,而非少數人牟利的籌碼。
既然新光人壽已依法取得地上權,市政府應尊重其合法取得的權益;同樣地,買賣須基於雙方合意,輝達若不同意新光人壽的條件,也不必強人所難,可另覓地點設立據點。何況中央政府已主動盤點出其他適合輝達進駐的基地,無論在交通條件或產業環境上,都具備同等甚至更高的發展潛力。從這個角度看,本案不必被綁在單一地點或個別契約上,反而能促使整體科技布局更具彈性與前瞻性。雖然這樣的結果未必最理想,卻能避免法律糾紛與輿論風波,維持制度的穩定與信任。

結語

從新光與輝達的爭議中,我們看見的不只是企業談判的分歧,更是一場制度信任的試煉。當社會要求透明、企業講求效率、政府堅守程序,三者的張力必然存在。然而,現代治理的成熟不在於誰讓利與誰,而在於能否在制度內找到平衡。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確立「公義優於利益」的價值基準。唯有讓土地回歸公共精神,讓制度為社會服務,而非被不勞而獲的利益主導,台灣社會才能走出爭議,建立成熟而穩定的地上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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