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佃西里長高進見在重劃期間向建商廖堅志表示欲預購抵費地,但未進一步口頭或簽訂契約,後郭信良、高進見於2021年6月7日與廖堅志會面時,郭以廖曾口頭允諾出售抵費地給高為由,恫嚇廖堅志給付高進見先前答應的預購抵費地預期利潤1500萬元,但廖未答應;隔日雙方再度會面,討價還後談妥廖堅志給付1300萬元,廖堅志因畏懼郭信良時任議長身分,擔心重劃案進度受阻,先後交付500萬元、800萬元給高進見,事後也因土地登記問題向郭請託幫忙,由郭向市府承辦人員施壓,使佃西重劃案得以順利進行。
但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郭信良客觀上並未對廖堅志施以強迫或恫嚇等積極行為,雖然廖堅志指稱被郭信良以「地價重審、訴訟緩登」等說詞恫嚇,但全卷均只有廖堅志的片面指訴,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且案發當時,佃西重劃案已接近完成,工程業已驗收,超過九成五的地主已領取權狀,廖堅志實無理由因重劃進度遭刁難而心生畏懼。
合議庭認為,廖堅志同意給付這1300萬元,是針對其與被告高進見間的抵費地買賣糾紛進行「補償」,並非為了讓郭信良協助處理佃西重劃案的樁位錯誤及土地登記等問題。廖堅志是在雙方達成1300萬元協議後,才「順便」請託郭信良協助處理重劃案問題。因此,該筆款項的給付與公務員職務行為之間不具有原對價關係。
此外二審也查出,該案中佃西段土地得以提早完成登記,是因為台南市都發局的都市計畫圖繪製錯誤所造成,且相關角度依規無需留截角,後經都委會決議取消截角,並非因被告郭信良不法或不當施壓所致,也無法證明郭信良在與廖堅志的第二次會面時的確在場,並因此分得廖堅志交付的1300萬元款項,因此改判郭信良、高進見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