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蕭女被控詐欺取財、侵占與洗錢罪,士林地檢署於7月24日即函覆法院,明確表示「被告部分現已無待查事項」,同意具保停止羈押,並建議保證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及科技監控防逃。士林地院也於8月5日裁准,命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不料,僅隔6天法院又改口,稱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於8月11日重新裁定羈押,10月更否准具保。高院指出,原審應說明「短短6日期間內,何以有如此不同的判斷」,卻全未交代,「羈押必要性與說理均有疑義」。
高院更嚴詞批評,法院於偵查中已為防勾串裁定羈押,被告經起訴後,法院在審理階段應限縮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勾串條款,除非起訴後另有新事證,否則不得再依此為羈押依據。此案中,蕭女已就部分詐欺罪自白,卻仍遭以相同理由續押,違反比例與正當程序原則。
裁定書指出,依起訴書內容,能證明蕭女犯罪的供述證據僅有共同被告哥哥蕭靖、嫂嫂陳品君兩人,而兩人均已具結作證並遭羈押禁見,另名證人張女的證詞與蕭女罪嫌無關。既然主要供述者皆受管束,原審仍認被告可能與共犯勾串、湮滅證據,顯無具體依據。況且士林地檢署函覆也明確同意讓被告具保,建議保證金300萬元並加科技監控,原審卻未說明為何准保後又改變立場,違反說理義務。
高院同時要求士林地院釐清,8月5日既已准保,為何未能完成具保程序?辯方指蕭女親屬當日辦理保釋時,被告知「法警人力不足、監控廠商請假」等行政理由遭拒,若屬實恐屬「行政拒保」,欠缺合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據,攸關司法公信,應查明原因。
高院認為原裁定心證矛盾、事實未明,應發回重裁。並強調羈押非懲罰手段,若以限制出境、科技監控等替代措施即可防止逃逸或勾串,法院應優先採取,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16條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士林地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審理,審判長法官廖建瑜、法官文家倩與林孟皇組成,即近期曾自為裁定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詐領助理費案的同一組法官。當時該庭對「審理中是否仍得以串證之虞羈押被告」產生疑義,並在訊問後罕見直接裁定陳女以100萬元、張女以5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施以科技監控八個月,引起法界討論。
此次高院在蕭案中再度強調,審判階段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不得濫用「勾串之虞」作為續押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