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於2022年9月25日凌晨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住處前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遭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周姓、莊姓員警攔查。警員發現李男渾身酒氣,經同意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當場舉發,李男事後因公共危險罪遭判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定讞。
李男為此懷恨在心,同年10月就向橋頭地檢署檢舉,指警員在執法過程中以身體阻擋,不讓他返家如廁,逼迫他在路邊解放,涉犯強制罪等。檢察官開庭調查時,一再向他確認「警察有逼你在路邊小便嗎?」李男還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有,他有叫我在那邊放」等。
橋檢勘驗警方隨身密錄器檔案後,認定並無李男所指情形,將警員處分不起訴,反而是李男被依最重可判7年的誣告罪嫌起訴。橋頭地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發現執勤過程中,李男從未向員警表示想上廁所,警員也未阻止或要求他在路邊小便;反而是員警全程配合李男要求,允許他在等待酒測時抽菸、喝水。另發現,李男是趁警員與其家人談話時,自行走到路邊盆栽前小便,並非受警員逼迫。
法官認定,李男虛構情節誣告員警,並於偵查中偽證,足以損害員警權益及司法公正,犯行明確,一審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減為5月,且不得易科罰金。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