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認為,3人涉犯《國家安全法》等,犯罪嫌疑重大,雖3人接受訊問時坦承犯行,但對於涉犯罪情節、手段、目的之供詞,曾前後供述不一,對犯罪情節避重就輕,並在犯後均有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疑似湮滅證據舉措,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
且3人所設犯罪情節為擅自拍攝、重製內含台積電公司內部關於製程、技術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營業秘密資訊,其中部分資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犯行不僅損及個別企業利益,並危及國家安全,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裁定自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