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拾荒婦「32元二手電鍋」背上貪污罪 清潔隊員遭判有罪
黃男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

好心送拾荒婦「32元二手電鍋」背上貪污罪 清潔隊員遭判有罪

mirror-daily-logo

2025/12/02 11:37:00

記者:

李依璇

台北市清潔隊黃姓資深隊員,去年因同情拾荒老婦人,將回收車上拾得、仍可使用的大同電鍋轉送給她,卻因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引發社會譁然。今(2)日士林地院一審宣判,黃男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法院指出,雖然電鍋殘值僅32.56元、情節輕微,仍屬公務員藉職務侵占公家物品,依法必須給予相當處罰。
事件起於2024年7月26日傍晚,黃男在北投區資源回收轉運站作業時,發現回收車上有一只仍堪用的大同電鍋。他基於善心,先帶回家確認功能,隔天再轉送給住家附近的拾荒婦人。清潔隊得知後要求他歸還,但他因不好意思向婦人索回,便自掏腰包買一個新電鍋替換。由於他具公務員身分,擅自處分回收物仍屬違法,檢方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
案件曝光後引發輿論批評「小額貪污情輕法重」,法務部也因社會關注宣布啟動修法作業,擬調整小額貪污刑度。
法院判決指出,黃男自79年起擔任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深知資源回收人員不得擅自占有回收物,卻利用職務便利,將回收車上收運的大同電鍋帶回家並轉送他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然而,考量黃男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已將電鍋繳回,法院因此依規定予以減刑。
法院進一步說明,本案具有多重減輕情節,包括偵查中自白並繳回所得、財物價值僅32.56元且情節輕微,以及黃男在機關尚未掌握前即向廉政署自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2條等規定均可減輕其刑。
此外,法院也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指出,雖然貪污罪法定最低本刑為5年以上,但本案危害程度明顯較一般貪污案件低,若仍科以最低刑度,有違比例原則,故再度酌減。
不過法院也強調,公務員廉潔要求不因所掌管財物價值高低而有所不同,資源回收物雖然價值有限,但仍屬公家可利用的財產,黃男擅自處分,客觀上減損公務信賴與制度權威,因此無法免除其刑。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只要貪污罪被宣告有期徒刑,法院必須宣告褫奪公權,因此本案褫奪公權1年的部分屬必然結果。至於電鍋本身已繳回環保局,法院認定不需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