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專欄:最沒資格質疑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是藍白立委
憲法法庭12月19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記者會。圖/司法院網站

詹順貴專欄:最沒資格質疑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是藍白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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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06:30:00

詹順貴/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

藍白立委氣急敗壞要惡搞5位大法官

憲法法庭12月19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國民黨立院黨團先於22日向台北地檢署告發5位大法官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翌日又聲稱將推「公投法修正草案」,讓憲法法庭裁判也可經由公投交由人民複決,並提案企圖透過立法院會決議「憲法法庭判決無效與嚴厲譴責5位大法官」;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則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例,指5位「綠色司法獨夫」大法官要準備接受「歷史的審判」。
其實藍白這些做法,說穿了不過是因自肥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被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違憲後惱羞成怒,試圖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功能,連帶凍結憲法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形塑立法權獨大的一連串報復性動作,根本禁不起檢驗。

藍白立委制惡法箝制憲法法庭,並無差別封殺所有大法官提名人

之所以說藍白立委最沒資格質疑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的正當性,應先從以下事件的時間序看:113年5月28日藍白立委主導三讀通過自肥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憲法法庭於同年10月25日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違憲,藍白立委暴氣失控,先是自提《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卻於同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大不相同的再修正動議版本,影響最大的是增訂第 30條第2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9人」、第5項「應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6項「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等規定,大幅提高們勘來箝制憲法法庭正常運作。
接著分別於113年12月24日、114年7月25日連續2次無差別地全面封殺大法官提名人選,導致目前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僅剩8人,依上述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根本已無法運作,憲法法庭運作功能徹底癱瘓,使之無法再審查藍白聯手動輒以「逕付二讀」或以「最高機密版本」「修正動議或再修正動議」通過的法律案。依據媒體統計,單單本會期,藍白立委已「逕付二讀」35件法案,其中包括《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等16案已三讀通過。
藍白立委可以只顧奪權鬥爭攫取政治權力而完全漠視人民憲法基本權利,但台灣成熟的公民社會卻不法容許憲法與憲法法庭長期失能,因此每日不輟地計算、提醒憲法法庭停擺日數,公民團體、學術單位與法律、政治及社會學者不斷地撰文、開研討會提供法理呼籲憲法法庭要掙脫《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束縛正常運作,「以免扮演中立仲裁者的大法官無法進行憲法爭議裁決,司法權失去制衡行政與立法的功能,以及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保障逾400件的大量案件無法被審理,也將使憲法權利保障的基本功能被架空。」(摘引自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共同聲明),形成台灣民主憲政危機。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猶如荒漠逢甘泉

終於在引頸企盼了漫長的1年之後,憲法法庭不憂讒畏譏的5位大法官於內部溝通另3名大法官無效後,勇敢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至6項及第95條等規定,其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屬違憲的原因所在。此一憲法判決完全是被藍白立委濫權逼出來的,最沒資格質疑其正當性的正是這些濫權立委。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第62段至82段特別指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立法過程,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至6項修正案,最終通過的是以參與評議及評決固定人數定其門檻的民眾黨黨團所提出再修正動議內容,此版本與一讀、及作為二讀程序前委員會討論、協商及二讀廣泛討論基礎的立法委員翁曉玲等人所提修正案幾乎完全不同。
這些規定「對總統與大法官行使職權影響重大,然自二讀逐條討論時提出,並未為實質討論,即進行二讀表決,於三讀程序復未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提付表決,人民完全無法知悉各立法委員就該法律修正案是採何種立場,其立法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的瑕疵,遠較本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基礎事實的審議過程為甚,已達欠缺立法程序正當性的 明顯重大程度,牴觸憲法正當立法程序的要求。」

主張114年憲判字第1號無效和有效的討論

由於直接指明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而且遠較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基礎事實亦即前述自肥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的審議過程過分,等於又一次狠狠打臉藍白立委。藍白立委根本是自取其辱,有何資格瘋狗般亂咬濫告?國民黨立院黨團告發5位大法官枉法裁判,不過是演戲給支持者看。
由於台灣政治立場壁壘分明,而且經常是立場凌駕專業、乃至道德良心。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一出,立即湧現判決有效或無效截然相反的聲浪對壘,主張無效最有力的論據無法是援引《憲法訴訟法》修正前第30條的原條文(修正後一列為第1項,法條文字未改):「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主張縱使依原條文,現有總額是8人,僅5位大法官出席參與評議,不足2/3,所以是評議違法,判決無效。
上述主張無效的論據,乍看之下頗有道理,但其實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於理由內已詳細苦心說明何以那3名純粹基於法律見解不同而刻意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有關此點的論述,可再參閱尤伯祥大法官提出,謝銘洋與陳忠五大法官加入的協同意見書),他們5位大法官可以合法做出憲法判決。

憲法法庭作出的判決就是有全面拘束力

既然憲法法庭已作出判決,依《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便「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這是由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與第171條、第173條等規定所賦予就憲法爭議最高仲裁權力,除非立法院啟動修憲工程或憲法法庭自行變更見解,否則並沒有另依太上機關可以再審查憲法判決的合法性,而且憲法法庭擁有僅是被動的司法裁判權,並非行政、主動的統治權,何來獨裁、獨夫可言?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聲稱將推「公投法修正草案」,讓憲法法庭裁判也可經由公投交由人民複決,接著又提案企圖透過立法院會做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的決議,只是再次暴露其傲慢無知、目無憲政法治心態,徒然貽笑國際而已(雖然他們應該一點都不在乎)。此例一開,以後是否只要一般法院判決不符國民黨團期待(例如對貪污犯、炒股犯,國民黨立委認為應判無罪,法院卻判有罪),也都要讓人民複決公投?又或透過立院決議判決無效?立法院可以一權獨大,恣意妄為到如此荒謬地步?
支持5名大法官在當下特殊情況下可以做出憲法判決的論理,主要在於除非有家庭、身體因素或法律上有應自行迴避事由,否則大法官有「應參與評議」的義務。至於對評議案件法律見解的不同,現行制度早已允許大法官可以自行提「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來確保評議意見之多元與公開。而這3名大法官卻連續49次刻意拒絕出席評議會議,來杯葛另5名大法官依《憲法訴訟法》第30條原條文「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規定早早做出合憲或違憲宣告實體憲法判決的機會。

3名長期拒絕履行職務的大法官本就該排除在外

那3名大法官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應參與評議」的憲法義務(法律見解不同並非正當理由),自己違反憲法忠誠義務在先,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5名大法官,容忍她們49次刻意拒絕參與,卻無法再容任憲法法庭繼續停擺超過1年,嚴重影響人民基本權利,才勇於承擔直接做出判決。因此,我們不僅不應譴責這5名大法官,還應該給予高度肯定,並成為憲法法庭堅強後盾,協助反擊來自藍白紅陣營接下來鋪天蓋地的攻訐。
至於那3位大法官不僅沒有意識到自己刻意拒絕參與評議行為,違反「應參與評議」義務,已違背憲法忠誠意義,甚至還2次違反法官不語原則(法官所有意見只能寫在判決書、評議簿、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對外投書雜誌主張多數大法官所做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因違反《憲法訴訟法》(主要指修正後的)而無效,公然違反《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之規定,至為不可思議,也非常不可取。
其法律觀點是當下僅有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仍須遵守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各項的程序規範,才能合法評議、判決。如這3位大法官所言正確,試問如藍白持續全面封殺總統未來第3次、第4次以後的大法官提名,憲法法庭是否將永無實體審查所有釋憲聲請案件之日?又置人民權亦於何地?
雖然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已於理由第38段明確地論述「既然作為違憲審查標的,即不應同時作為審查自身是否違憲的程序規範,…否則將因系爭規定二同時扮演程序規範與審查標的雙重角色,造成系爭規定二自我審判的循環論證或自我矛盾的荒謬結果。」不少法界人士也紛紛撰文指出她們的主張陷入「循環論證謬誤」,但她們錯把「憲法忠誠義務」降階到對《憲法訴訟法》的遵守義務,如此屈從立法權,已經給藍白政客囂張氣焰大大地加油添火。
資深媒體人陳嘉宏的文章便尖銳地質問「用一篇訴外聲明來反對多數意見,其實就是想用自己的缺席審判造成憲法法庭流會,這種用少數來杯葛憲法法庭作出審判的大法官是在搞司法還是搞政治?至於此刻那些質疑釋憲程序不正當的人,多數都是自始都不想讓憲法法庭運作的同一群人;這群人從來不檢討傅崐萁、黃國昌、翁曉玲私相授受的立法程序的正當性,如今卻突然拿「正當程序」來鬥爭憲法法庭,他們並不是在乎憲法,他們在乎的是政治。」
至於黃國昌所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aker v Coates》案例,是因由9位大法官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有5位在該案有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僅剩4位未達6人法定最低人數,無法進行實質審理,下級法院判決因而獲得維持。這是因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屬上級法律審法院,受理的絕大多數都是下級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縱使無法進行法律審的實質審理,因已有既存的下級審實體判決存在,司法不會產生真空,此部分性質同台灣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而台灣的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3至8章規定,性質上是專屬管轄,而且是原審即終審,兩者明顯截然不同。將美國的《Baker v Coates》案例直接套用在台灣憲法法庭,完全是錯誤的類比,黃國昌之所以敢如此夸言,無非瞧不起小草們的思辨能力與看透藍白政客利之所趨良心可拋的姿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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