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李明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在偵查初期矢口否認,直到見到檢方掌握之事證後才坦承犯行,顯示其有避重就輕、心存僥倖心態;此外,李男擔任局長多年且收賄金額上百萬,具相當存款與資力,面對重罪恐有逃亡誘因。
法院調查發現,李明峯具有高度反偵查意識,為躲避監聽,曾特地使用他人提供的行動電話及LINE聯繫,且在偵訊中刻意隱瞞使用Whatsapp的事實,顯見有湮滅證據之虞。雖他辯稱相關人員均已認罪,無勾串空間,但合議庭認為關於「不法款項來源」的捐贈者等證人仍待釐清,且被告與捐贈者多熟識,若予具保,極易發生串證或滅證情事,一審原裁定羈押禁見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駁回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