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基隆一名女子阿慈(化名)發現陳姓丈夫與小三小蓁(化名)發生婚外情後,對小蓁提告求償,並經法院認定小蓁侵害配偶權成立,因此需賠償正宮15萬元精神慰撫金,含利息3715元。原以為此案在賠償完畢後就告一段落,沒想到小蓁竟主張她和陳男屬於「共同侵害配偶權」,依法應連帶賠償,為此提告陳男,要求陳男分擔一半賠償責任,還她7萬6857元。
對此,陳男則主張,前妻阿慈得知他外遇後,已於2025年3月30日離婚,並約定由他於一次性支付80萬元作為賠償,他也提出相關文件佐證早已匯款。另外,陳男認為,上述訴訟是阿慈針對小蓁提告,因此賠償後的小蓁無權向自己請求分擔。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小蓁和陳男共同侵害阿慈配偶權屬實,雙方並無爭執,依法確實構成連帶債務關係,但阿慈依法也同樣可以選擇只向其中一人求償,因此阿慈已明確針對小蓁個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且在起訴前,也已和陳男就婚外情一事達成和解,並領取80萬元的賠償。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81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必須是因其清償行為「使其他債務人同免責任」,才能向他方請求分擔,但在此案中,小蓁的賠償並不等同於消滅陳男對阿慈的賠償責任,至於陳男的責任則已在雙方另行和解中解決,與小蓁的清償無關,因此不符合請求內部分擔的條件,最終駁回小蓁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