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113年11月21日當晚,A男和女同事及另一名花蓮縣某國中校長餐敘,這名國中校長幫A男叫Uber時設錯地點,但因為Uber司機已經接新的單子,不能再載A男及女同事回訓練中心,所以只載他們到鄰近的汽車旅館,由A男登記住宿,兩人當晚發生了性行為。
隔天,A男傳訊息給女同事「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女同事即時回應「跳過這種話題」,懲戒法院認為女子已向A男表達不悅,該言語涉及性騷擾。A男還約女子吃飯,女子回覆「我要暫時不跟你見面」、「不要啦,我要在家顧孩子」等語拒絕。
114年2月20日女同事的老公召開記者會表示老婆在會議後餐敘飲酒,酒醉後被A男乘機帶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不是自願的。隔天花蓮縣政府介入調查,並依據114年4月1日花蓮縣政府所提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認定A男與女子於雙方各自婚姻存續中曾發生性關係。又據女子114年3月31日向花蓮縣政府所提出申訴,表示該日非自願與A男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A男身為校長且已婚,並兼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本應以身作則、謹言慎行,卻嚴重欠缺性別意識,不具性別敏感度,未能反思其不當互動界線,不僅傷害女子人格尊嚴,更損及政府及學校信譽及公眾對校園環境之信任有重大違失。
檢方認定A男與女子的性行為屬合意性交,所以未構成刑責,但他遭花蓮縣政府解聘校長職務,回任教師,且記過2次,後又移送監察院,被懲戒法院判決降壹級改敘,意思是將其現職的「俸級」或「薪級」調低一級,並重新敘定較低的薪水,在2年期間內,不得晉級、升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