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意外發生在2023年9月30日下午,當時蔡姓男童與未成年哥哥站在大門旁玩耍,男童身體伸入大門與樑柱間僅約 5 公分的縫隙。鄰居梁女開車返家時,在對向車道以遙控器開啟大門,男童隨即被捲入受傷。
男童家長主張,梁女應注意門後是否有兒童,且男童哥哥當時有在場揮手示意,梁女卻無視警示持續行車。此外,家長更質疑梁女非醫療專業卻強行抱出男童,導致傷勢加重。
梁女則辯稱,當時車輛處於轉彎視角,大門木板與厚重樑柱擋住了視線,根本無法看見站在大門旁變電箱上的男童。至於男童哥哥的揮手示意,她以為是小孩子在玩耍或要對方退後以策安全,並非故意忽視警訊。她強調,發現男童受困後已立即停車,並在男童身體鬆脫下垂時接住對方,避免他直接摔落地面,隨後也立刻報警救援。
法官審理認為,社區中庭的大門與變電箱並非安全遊戲場所,且根據照片與監視器畫面,駕駛人在轉彎進入社區的斜前方視角,確實受限於木板厚度與樑柱遮擋,難以預見門後有人受困。
此外,男童哥哥當時的手勢不明確,難以認定梁女當下能理解其真意。針對二度傷害的指控,法官認定梁女的救助行為符合經驗法則,且家長未能提出傷勢加重的具體證據。
最終,法院考量刑事部分檢察官已對梁女做出不起訴處分,且查無梁女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因此駁回男童家長的賠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