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去年3月15日下午,張姓男子駕駛小貨車沿中華四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新田路口綠燈起步後,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禮讓行人。不料張男竟違規衝上人行道,當時日籍受害人與兒子正在路邊散步,婦人雖驚覺危險試圖閃避,仍遭貨車猛力撞擊倒地,走在婦人身後的兒子則僥倖逃過一劫。婦人送醫後終因傷重宣告不治。
肇事駕駛張男在法院審理時,對於自己開車衝上人行道撞死人的犯行坦承不諱,並對被害家屬表達歉意,但遲遲無法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人行道是提供行人專用、絕對安全之步道,張男駕駛車輛本應謹慎,卻因恍神偏離車道衝撞路人,造成受害人死亡,更讓家屬留下深刻陰霾,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8月,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