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對方為已婚身分,仍與其丈夫長期交往,甚至於台中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且關係維持長達5年,已嚴重破壞婚姻信任與共同生活。法院依據照片、錄音譯文等證據,認定雙方關係已逾一般正常社交範圍,構成對配偶身分法益的重大侵害。
庭審中,被告辯稱配偶權並非絕對權利,並引用大法官解釋主張性行為屬個人自主決定,不應認定違法,同時也強調,原告僅針對她提告,未對配偶採取法律行動,顯示請求高額賠償有失衡之處。
不過法院明確指出,民事責任與刑事通姦罪不同,縱使通姦除罪化,仍不影響配偶權受侵害時可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只告小三」的爭議,法官認為,原告依法選擇向第三人求償,屬權利正當行使,難認為濫用權利,駁回被告說法。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認為原告請求200萬元過高,最終酌減為40萬元,並須自起訴後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