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與被害女子曾於2015年至2016年間交往,並於2022年間分手。未料男子在交往期間,趁女方酒醉、僅穿內褲並在租屋處浴室對著馬桶嘔吐時,竟持手機偷拍其裸露上半身及腿部畫面。直到2023年11月,男子還將影片截圖傳給前女友,對方這才驚覺自己曾遭偷拍。
更令人錯愕的是,男子現任的妻子得知丈夫手機內存有這張私密影像後,非但未制止,反而擅自以自己的手機翻拍保存,檢警後續搜索時,也在妻子手機中查獲該影像截圖,揭發這起「前任遭偷拍、現任也涉案」的離譜案件。
一審地院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4月,其妻則因「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但檢方認為,兩人惡意散布與保存性隱私影像,造成被害人長期心理恐懼,且至今未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量刑顯然過輕,因此提起上訴。
不過,高院認為,原審已充分考量被告侵害隱私、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以及雙方未和解等不利因素,同時衡酌兩人坦承犯行、無前科,量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無明顯失衡,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