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拍前女友喝醉半裸嘔吐照 妻翻拍保存也有罪…夫妻侵犯性隱私通通判刑
女子遭時任男友拍攝不雅照,多年後收到對方傳來的畫面才知道被偷拍,憤而提告。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男偷拍前女友喝醉半裸嘔吐照 妻翻拍保存也有罪…夫妻侵犯性隱私通通判刑

台中一名男子趁與女友交往期間,偷拍對方酒醉嘔吐時僅著內褲的半裸畫面,分手多年後還將截圖傳給前女友,讓她驚覺遭侵犯隱私,更離譜的是,男子現任妻子得知後不僅未制止,還翻拍保存該私密影像,形成罕見「前男友偷拍、現任妻子翻拍」情節。檢方認為兩人未和解、未賠償,求處加重量刑,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原判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兩人刑責。
判決指出,男子與被害女子曾於2015年至2016年間交往,並於2022年間分手。未料男子在交往期間,趁女方酒醉、僅穿內褲並在租屋處浴室對著馬桶嘔吐時,竟持手機偷拍其裸露上半身及腿部畫面。直到2023年11月,男子還將影片截圖傳給前女友,對方這才驚覺自己曾遭偷拍。
更令人錯愕的是,男子現任的妻子得知丈夫手機內存有這張私密影像後,非但未制止,反而擅自以自己的手機翻拍保存,檢警後續搜索時,也在妻子手機中查獲該影像截圖,揭發這起「前任遭偷拍、現任也涉案」的離譜案件。
一審地院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4月,其妻則因「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但檢方認為,兩人惡意散布與保存性隱私影像,造成被害人長期心理恐懼,且至今未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量刑顯然過輕,因此提起上訴。
不過,高院認為,原審已充分考量被告侵害隱私、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以及雙方未和解等不利因素,同時衡酌兩人坦承犯行、無前科,量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無明顯失衡,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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