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起訴主張,他於2019年底至該診所進行右上正中門齒植牙及另外兩顆牙齒的牙冠治療,當時他曾表明10個月後要到台東工作,陳姓醫師口頭保證療程僅需6至8個月,不料最後竟拖到2021年5月才完成,害他為了看診兩地奔波,平白損失交通費與請假薪資共5萬8500元。
此外,他隔年又因外力撞斷右上側門牙求診,但陳姓醫師拔除臨時牙冠時施力不當,造成他牙釘斷裂、殘根受損,慘變缺牙,不僅女兒不喜歡、吃東西不便,更害他「未來無法捐獻完整大體」,身心飽受煎熬,因此加碼求償退還保固金及精神慰撫金。
陳姓牙醫則抗辯,植牙搭配補骨粉療程本就需要6至8個月的骨頭穩定等待期,他從未向黃男保證能在10個月內全數完工。醫師表示,之所以會拖到隔年5月,完全是因為黃男在治療期間,頻頻以工作或個人因素為由,多次臨時取消預約或改期,不可歸責於診所。
至於側門牙部分,黃男就診時經X光檢查,牙齒就已經斷裂至與牙齦齊平,且因其上下顎屬於「深咬」關係、空間嚴重不足,專業判斷本就不適合植牙,才會改採牙冠增長術,醫療處置完全符合常規。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根據病歷及預約歷程表,黃男在兩階段療程中間,確實密集更改與取消預約,有時甚至取消後長達一個月未再約診,難認醫師有故意拖延。
法官另根據高雄市牙醫師公會及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雙重鑑定,證實黃男在2020年10月首度因側門牙就診時,X光片就顯示該牙早已齊齦斷裂,非醫師施力造成;且其術後假牙脫落、牙釘斷裂,是因其本身咬合力過大所致,認定醫師歷次治療皆符合醫療常規,判黃男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