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於2004年4月間,當時陳敏薰為中華開發董事長,為取得台北101董事長一職,他指示秘書送1000萬元支票到總統官邸給時任總統夫人吳淑珍,收到錢後,陳水扁安排陳敏薰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檢方指控,陳水扁夫婦收取1000萬元賄款後,又另涉龍潭購地弊案,多筆賄款都轉存至胞兄吳景茂名下,形成6筆共1740萬元定存,檢方依洗錢罪起訴夫婦2人。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因陳水扁出現健康問題,台北地院法官於2015年裁定停止審判,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但檢方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法院在停止審判後若欲作成終局判決,即使認定案件已罹於追訴權時效,也應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聽審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由於北院未先徵詢陳水扁意見即逕行判決免訴,程序上有所瑕疵,因此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
案件發回後,台北地院更一審仍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再度判決免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免訴見解;檢方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水扁涉洗錢部分獲免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