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上訴仍敗訴 刑事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少女當時在中部一處觀光景點擔任工讀生,M男則是外籍表演團隊團主。少女指控兩度遭M男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檢方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再提上訴,但二審認為證據不足,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法院指出,刑事審理過程中,少女雖堅稱遭性侵,但卷內證據不足以排除雙方為合意性交的可能,因此未達刑事有罪所需的證明程度,最終判決M男無罪。
外籍團主不甘損失 反提告民事求償近80萬
M男隨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因遭誣指性侵,不但遭羈押138天,無法從事表演工作,薪資損失近50萬元,更造成名譽、自由及精神重大損害,因此請求少女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79萬6800元。
少女則抗辯,自己是基於主觀認知提出告訴,屬合法行使告訴權,並非誣告;刑事案件之所以判決無罪,只是因證據不足,不代表她故意捏造事實,因此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少女告訴內容與事後反應違背常情
法官勾稽刑事卷證指出,少女在第一次指稱遭性侵後,隔天仍主動約男子見面,一起外出購買避孕藥、吃飯,之後仍多次保持聯絡,甚至第二次事件前,還因與男友吵架主動傳送定位邀約見面,與一般性侵被害人會避開加害人的反應明顯不同。
法院也認為,少女後續仍主動探詢男子是否與女友分手,甚至在決定報警前刪除與男子的對話紀錄,相關行為均與常情不符,綜合全案證據後,認定雙方屬合意性交,少女故意虛構遭違反意願性交而提出告訴,已侵害男子名譽權。
團主薪資求償遭駁回 精神慰撫金判15萬元
不過,法院認為,男子雖遭羈押138天,但誣告行為與羈押結果之間並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且男子已另獲刑事補償41萬4000元,因此薪資損失部分不予支持。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男子為外籍人士,遭羈押期間無法與家人聯繫,又因從事公開表演工作,名譽受損影響較大;另考量少女當時未滿18歲、雙方年齡差距及經濟狀況等因素,最終判少女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息。全案仍可上訴。


